一、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由于受到地理构造和所处自然环境影响,我国在世界上一直属于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自建国开始,党和国家就开始颁布关于自然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灾害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的单项法律为配套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灾害管理法律法规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还没有形成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这一方面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的日本却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日本由于地处亚洲大陆和太平洋之间的大陆边缘地带,地震频发,活火山数量众多,洪水、台风和暴雪等自然灾害也频频发生。恶劣的地理和气候条件给日本政府的防灾和抗灾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促使日本政府于上世纪60年代起逐步建立起了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成为全球应对自然灾害的典范。
我国应当积极主动地在完善原有法律的同时,不断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日本,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自然灾害特征的灾害管理基本法和专项法律,形成基本法与单行法有机结合、备灾-应急-恢复重建并重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为灾害的前、中、后各个阶段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代表性观点
关于日本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的现状,日本内阁府在日本的自然灾害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日本目前的防灾法律体系,其中提到灾害管理基本法类7部,灾害预防法类18部,灾害应急对策法类3部,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法类23部。目前,日本正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及各相关法律,不断地推进着灾害对策的发展。
关于日本防灾的根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在李永子的《灾害危机管理组织的编制---考察日韩比较》一文中,李永子从如何处理多样化的危机的角度,对比了日韩两国在法律上的危机管理。同时对两国的防灾基本法做了对比,其中提到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由10章117条构成,并且在该部法律的第10条中明确确立了《灾害对策基本法》的防灾根本大法的地位。
关于日本各部法律的颁布、改善和发展,日本内阁府在其防灾情报中对每次灾害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适用法律的修改等,都做了详细的报道。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日本的法律是真正从不断地实践中得来的,它是适合日本的基本国情的,这也是为什么日本每次在灾害发生后都能迅速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灾害带来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原因。
关于如何改善我国自然灾害管理体系这个问题,在刘艳的《日本防灾减灾法律对策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中,表明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仅适用于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应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食品安全,因此基于自然灾害本身的特点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该法中显得不突出。在韩雪的《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一文中,也表明我国巨灾保险补偿严重缺位。我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较低,保险业在我国的巨灾保风险管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及解决的基本问题
中日两国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而且两国都在努力建立适合于自己国家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两国现有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分析日本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的特征以及我国的不足之处,寻找改善我国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的方法,使我国能在自然灾害发生之时,及时找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能够沉着、有效的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将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目前我国的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缺少一部统领全局的灾害管理基本法,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我国“一事一法”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复合型的灾害。另外,我国各项单行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无法实现灾害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而且,现有的体系在立法上也存在一定的空白。
因此通过本文,我想在指出我国现有自然灾害管理体系不足的同时,提出一些改善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尽快解决我国自然灾害管理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不足。虽然有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仍有很多问题有待人们调查和研究。因此,我选择了此课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