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_日语论文开题报告
编 辑:日语论文网发布时间:2023-01-21

选题的背景、意义

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近代以来,平等权经历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阶段。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了在社会中作为个体因各自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综合能力的差异性,如果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实质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最终会导致贫困、失业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需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倾斜不是毫无节制,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不能损害优势者来确保弱势者获利。按照实质正义的理念,对相同的人予以同等的待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主张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主张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这两个原则主张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要最有益于最少受惠者,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实质平等理论突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基础。

随着日本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备受瞩目。人类社会是一个群体互动的系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相对于无障碍人群,弱势群体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目标、促进社会的进步,日本为弱势群体设定的保障方案日渐规范化 、制度化。日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做到如此细致、贴心、全面,探求其中因果、演变、发展、影响等更利于社会保障的规范化。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矛盾都是基于利益要求而产生的,这些对立和矛盾是可以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的,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建立能够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解决这些矛盾,从而实现更为广泛和长远的社会利益目标。这就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是这篇论文的动机。 

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医疗卫生四大领域,涉及46项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全面,覆盖面广。其中,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多个方面。社会救济则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济。而社会福利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 

近代以来,平等权经历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阶段。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了在社会中作为个体因各自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综合能力的差异性,如果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实质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最终会导致贫困、失业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需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倾斜不是毫无节制,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不能损害优势者来确保弱势者获利。按照实质正义的理念,对相同的人予以同等的待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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